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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评阅试卷的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07        
关于评阅试卷的若干规定
各系(部)、教研室:
考试(考查)试卷评阅工作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考察学校教学水平、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师治学和治教态度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工作,减少各种差错,提高阅卷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1、试卷的评阅采取集中阅卷和单独评阅两种形式。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应尽可能采用集中流水阅卷的形式;在平行班级开设的课程,其试卷评阅工作原则上应集中进行,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单独授课的教师应在学校指定场地进行试卷评阅。
2、阅卷老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公正科学,防止宽严过度;一门课程的学生成绩最终应呈正态分布。
3、评阅试卷时一律使用红色水笔或红色圆珠笔。
4、评阅试卷时,应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正确处打“√”,错误处用红线标出并打“×”,错误处以扣分表示(负分);最后在卷首的试卷得分栏中用正分进行分项统计。
5、所有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阅完毕,教师应按要求在网上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登记册;授课班级成绩评定后交成绩登记册(可在教务网页下载)一式三份,授课教师应在签名处手写签名。
6、成绩登记册中必须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考试(考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按学院的规定进行。
7、教师阅卷后应按规定填写试卷分析表。
8、成绩登记册原件作为重要教学文件由系(部)教务秘书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污损和私自涂改;如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更改,按学院的规定办理。
10、补考和重修课程的试卷评阅按上述要求进行,成绩评定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阅卷工作关系到对学生所学知识的有效反映,关系到对教师自身教学效果的客观评价,甚至影响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各教学部门和全体教师应高度重视,认真把好试卷评阅质量关,切实把教书育人工作体现在教学环节中。
 
  教务处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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